家庭關係的六大原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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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自 愛心理

家庭關係”能有什麼真相?

 

比你想像的觸目驚心!德國家庭系統排列協會主席認為,很多人為了所謂的“家庭寧靜”,破壞了“愛的序位”和基本的家庭關係原則,最後導致家庭不可彌補的分裂,非常令人遺憾!

 

家庭關係”有何直相?處理家庭關係,我們要注意什麼?

 

原則一.尊重:必須承認事實原貌

 

事實是最好的老師,它帶給我們得以成長的最大力量。

 

說來容易,但真正遇到事情時,對許多人來說卻不容易做到,尤其發生在家庭裡的事更是如此,例如家庭發生意外悲劇時。比如說有個小男孩車禍喪生,但孩子的父親因為害怕其他孩子也發生相同的事,便把車禍喪生孩子的所有相片藏了起來,不讓其他的孩子們知道他們有這個哥哥;但隱瞞事實的代價是後來出生的孩子竟然也有發生車禍的危險,這讓父親十分害怕,直到運用系統排列揭露出隱瞞事實所帶來的後果,竟是其他孩子在無意識裡也想跟隨他們的哥哥死去。

 

父親這才警覺到隱瞞事實的影響。回去後,他立即讓其他的孩子開始知道有這個哥哥,並且與孩子們一起為他做一些有紀念性的好事。重新承認事實的原貌後,所有孩子們發生車禍的危險明顯地降低,這是因為,一旦家庭不願承認事實的原貌,想用一些奇怪的方式逃避、忽略或否認時,這件事就會成為家中一件未竟之事(unfinishedbusiness),像黑洞般牽絆著這一家人。相反地,若我們能承認事實,反而會帶來解脫與療愈的力量,為解決之道打開一扇可能之門。

 

尊重與承認事實的原貌也包含"尊重每個人在系統裡的身份事實",而且"把它說出來"是一種重要的承認方式,例如孩子對父親說:"你是我的爸爸,我是你的兒子。你是長輩,我是晚輩。"或是第二任妻子對前任說:"你是他前任的太太,我是他現任的太太,你在我前面。"當這些話打從內心說出來時,代表了說的人知道這個事實並承認它,這會給系統裡所有相關的人帶來穩定與解脫感。

 

然而我們往往無意識地因為某個人的行為而否定他的身份事實,最常見的是一對夫妻吵架或離異時,一方很容易無意識地否認對方,例如對孩子說:"你爸爸對這個家不負責任,他沒有資格當你的爸爸。"或是"你的媽媽是個壞女人,她不要你了,跟別人跑了。"當我們因為某個人的行為而否定他/她的身份事實,整個系統裡的人-尤其是孩子-會感到不安,並月出現不當的情緒與行為,重複著家裡所發生的不幸模式。因此在生命運作的法則裡,我們要學到事實不會因為否認而改變,但否認事實卻得付出嚴重的代價,同時也會喪尖生命給我們的學習機會。

 

原則二.施與受的平衡

 

關係之中只有付出,或者是另一方只有索取的話,是註定要失敗的。

 

如果一方付出多於另一方能夠回報的話,那個伴侶會感覺到很痛苦,很大的壓力,反而回報的越來越少,最終令這種不平衡的狀態,持續擴大。

 

到某個點上,任何一方忍受不住這種不平衡狀態的會離開,因為不平衡的狀態創造了巨大的壓力,需要緩解。出乎意料的是,離開或者中斷這段關係的人,竟然是那些接受太多的人。

 

正確的東西需要平衡,負面的東西也是一樣。如果一方傷害了另一方,會出現一種內在需要,把事情扯平。帶有這種"罪疚感"的一方應該作出"補償",償還要跟傷害的程度成正比,這會有助於兩人之間的關係重整。

被傷害的一方,要求比傷害程度稍微少一些的補償,其實對這段關係式有幫助的。同樣,被傷害一方,也可以通過一些"沒有那麼嚴重的傷害方式"來回應。

 

男人或女人,如果他太過善良,不去要求贖罪的話,例如,他馬上完全地原諒了曾經傷害過他的伴侶,這樣做的話,其實對於兩個人的關係,在最深的層次是非常有害的。

 

罪疚感的一方,喪失了贖罪的機會,而且贖罪的需要還在持續,並沒有解決。這樣的話,那種不平衡的狀態,變得更加嚴重。而受傷害的伴侶,把自己當做受害者;但過早地饒恕的話,就好像自己比加害者高人一等似的,覺得自己是個更好的人,但事實上並不是這樣的。

 

報復是必要的,但卻要有適當的份量。以愛作為報復的手段是一門高層次的藝術。

 

原則三.人人都有歸屬的權利

 

家族的每個人,都有同等的權利來歸屬於這個家族。家族的每一個成員,都平等地佔有一席之地--不論身份、先來後到的時間、曾經做過什麼。

 

可能一個小孩是天賦秉異的音樂家,一個孩子生病或殘廢,一個孩子有反社會的問題……都一樣。就算是數代同堂的大家族,如果有人早夭或自殺,這個基本的歸屬權都不會有所改變。每個人都必須被接納入,受到同等的敬重。

 

沒有人存在的權利較多或較少,不管他是罪人還是聖人。如神秘家所言,最小的草葉和最大的星星都一樣被需要,沒有人們是被排除的,也沒有比較的問題。在排除的、在劃分優劣、高低、好壞的是人類的頭腦,但事實上沒有什麼可以被排除,因為環繞我們四周的存在是普世共用的,環抱一切,無所不納,萬物都會繼續存在,持續產生影響。

 

原則四:先到者優先於後到者

 

兩個關係系統間的優先順序和一個系統內的優先順序是不同的。新的系統優先於舊的系統。例如,當一對夫婦組成一個家庭時,新的家庭系統要比他們的原生家庭優先,第二次婚姻也要比第一次婚姻優先。

 

從經驗上出發,當家庭不遵守系統間的優先順序時,往往會困難重重。例如,如果年輕夫婦對父母的愛仍然優先於他們彼此之間的愛,他們要建立恩愛圓滿的關係,就必須先處理優先順序帶來的困擾。

 

第二任伴侶關係看起來特別複雜。為了新的家庭和睦相處,新的系統必然要比以前的優先。但是如果新的伴侶中有一方再婚時帶著以前關係的孩子,那麼與孩子有關的連結和愛必須保持比新伴侶優先的地位。當新的伴侶要求優先于舊關係的孩子,或者當新的一方要霸佔原本屬於親子關係的那份愛時,這對夫婦就會問題百出。

當一個人在一段婚姻期間和另外一個人有了小孩時,那段婚姻就已經結束了。那就是說如果一個女人在他的婚姻期間和另外一個人有了孩子,她就和那個人形成了一個新的系統。原則上,她必然離開第一個家庭,投奔新的伴侶。如果她選擇仍然跟丈夫在一起,那麼對她的孩子來說,親生父親那裡才是安身之所。

 

新的系統優先于原先的系統,因此當一個男人和婚外女人有了孩子時,也會離開原先的婚姻投奔新的女人和孩子。然而他必須繼續贍養第一個妻子和孩子。這種情況下,以前的妻子和孩子要付出沉重的代價,但是經驗顯示出,總的來說,其他的選擇造成的傷痛會更大。

 

原則五、整體裡承擔較大風險的人優先;

   這是出於集體意識也是為整體的安全所必須付出的代價。

 

原則六.擁有行使職權能力者優先:在正確位置上的能力必須被承認;

   行使職權代表集體的授權與認可 ,當他在任職權位時,自然必須得到承認和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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